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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学生会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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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学生会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阜阳师范学院学生会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是联系院党政和青年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青年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为加强对我院学生会的管理,切实推进学生会组织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使院学生会在新的时期更好的实现为广大同学的职能,根据《阜阳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院学生会成员 第三条 会员产生 院学生会每年秋季从全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同学中招聘试用人员,试用期满(一学期),经考核确定为正式成员并安排职务。 第四条 会员权利 院学生会成员享有除一般同学之外的如下权利: (一)有阅读学生会及院相关单位文件、了解相关方针和政策的权利。 (二)有出席院学生会内部会议和参加院学生会内部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院学生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四)有参加评选学生会工作先进个人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义务 (一)学生会成员必须模范遵守院系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作好表率,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学生会成员必须定期值日,按规定参加学生会工作会议,不得无故旷会、迟到或早退。 (三)院学生会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学习成绩,其中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每学年在班级综合测评积分必须达到所在班级前40%,各部部长必须达到5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出院学生会 (一)学习上不能达到第五条第三则的。 (二)受院内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三)重大活动第一负责人不到并因其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缺乏团结协作精神以致妨碍工作的。 (五)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院学生会工作安排或不执行院学生会决议的 (六)无故旷会3次或缺席值日达3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院学生会工作制度 第七条 院学生会工作责任制 院学生会工作实行层级责任制:成员→部长→分管主席→主席→全委会→院团委,实行层层负责,主席有权根据副主席及部长的建议,并结合工作需要在报院团委批准后提出对院学生会成员的任免。 第八条 工作民主决议制 有关院学生会工作的重要决定,主席团应召集各部部长进行讨论,表决通过(与会成员同意人数应过半数),并报院团委同意后方可正式执行。 第九条 工作定期汇报制 主席团成员应切实负责自己分管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各部部长应切实负责其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并于每周定期向主席团汇报工作,再由主席团向院团委汇报工作。同时,各部应于每周五下午之前将本周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汇报交于办公室。 第十条 活动申请登记制 院学生会各部开展活动应向院团委及主席团递交详细可行的活动芳案,并由办公室填写活动登记表,活动结束后须向办公室递交活动总结以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工作计划、总结制 每学期开学初,各部向办公室递交当学期工作计划,由办公室整理起草院学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学期结束后各部应向办公室递交工作总结并由办公室整理起草学期工作总结。 第四章 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二条 系学生会由系学代会选举产生,是院学生会的下属机构。新产生的系学生会须报经院学生会的批准。 第十三条 系学生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同级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并受院学生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各系学生会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须向院学生会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学期结束向院学生会递交学期工作总结,重大活动须向院学生会提交详细方案和总结,以备做系学生会的年度考核资料。 第十五条 在院系学生会联席会议上,各系学生会应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班委会是由本班学生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是进行班务工作的机构,班委会是学生会基层组织,受院、系两级学生会组织领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院学生会全委会讨论通过,经院团委审批后生效。 第十八条 《院学生会例会制度》及《院学生会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作为本条例的附属制度,与本条例同时生效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阜阳师范学院学生会。
阜阳师范学院学生会 二00六年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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